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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01:09:12

本案中,各方对于石某系案涉房产代持人均无异议,争议在于石某代谁持有房屋。案涉房屋的购房合同载明的买受人系徐甲,收据载明的交款人系徐甲的父母,某房地产公司向徐甲交付了案涉房屋并由其亲属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徐甲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足以认定徐甲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其后,徐甲与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石某并未支付购房款,契税由徐甲之父徐乙缴纳且完税证明原件、以石某为产权人的不动产证书原件均由徐乙保存,徐乙与关甲的协议中对石某代持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徐甲进行了确认,以普通理性人的视角来看,徐甲、石某之间并无转让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内心真意,由石某代徐甲持有案涉房屋符合常理。
本案中,关乙交易的价格不足当时市场价的一半,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案涉房屋。关乙提交的所谓支付购房款的证据显示的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明显不一致,且付款时间与合同约定亦明显不符,关乙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进一步排除了关乙系善意第三人的可能。故而,足以认定关乙与关甲、石某就案涉房屋进行买卖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徐甲合法利益,相关合同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关乙虽已就案涉房屋完成登记取得产权证,但其恶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案涉房屋,并非善意第三人,其不应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
在认定房产代持的情形下,借名人作为实际购房人,享有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有权在双方约定的过户条件成就时或虽未约定但确已具备过户条件时要求出名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如出名人不予配合,借名人由此取得债权请求权,有权据此起诉出名人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本案中,关甲、石某无权转让案涉房屋,徐甲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追回案涉房屋,故法院判决支持将案涉房屋由关乙名下恢复登记至石某名下后由石某配合过户登记至徐甲名下。
首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不作为的间接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在损害结果发生时,并不直接认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而要看经营场所者是否违反了作为义务。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滑雪场因疏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高某的受伤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不等同于经营者对该结果的发生持故意、重大过失心态。其一,安全保障义务设立目的便是避免、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情况下经营场所本身并不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来讲,该侵权是应为而不为导致的侵权,是一种消极行为而导致的损害结果,并不符合“积极实施某种行为”,这一故意的构成要件。其二,基于冰雪运动固有的风险性,即使经营场所已经履行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可能杜绝事故的发生,结合本案滑雪场也采取了提示、设置标语等措施,说明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听之任之,而是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认为该措施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因此也难以构成重大过失。
其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当然构成保险事故的故意、重大过失。公众责任保险是针对于“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而专门出具的险种,其产生的基础就是因侵权而产生。一般而言,侵权责任成立之后,责任保险才有适用余地。因此,若径行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一概认定属于公众责任保险上的故意、重大过失,则公众责任保险分散和转移公共安全的意义将不复存在。责任保险合同作为民商事合同的一种,也要回归到合同一般性原则的审查上。具体到本案中,合同中约定,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条款中未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约定,在此种情况下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某区市监局认为:1.原告已构成3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2.原告在限期提供材料回复函中明确拒绝提供本案调查的关键资料,故不能认定其符合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减轻处罚情形;3.原告系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的直接证据,且在听证期间已改正了全部违法行为,在调查前期积极配合,以上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某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结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等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是针对争议焦点,分别开展精准调解,合理引导各方当事人心理预期。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与某科技公司进行沟通。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规定,某科技公司实施的行为足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且其为了吸引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故意性质,故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与某区市监局、某区政府进行沟通。某科技公司实施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区市监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但是行政处罚结果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给予违法者足够的惩戒,又要防止对行政相对人造成过度侵害,确保过罚相当。
三是搭建平台,组织某科技公司与某区市监局、某区政府面对面进行协商。在前期开展工作的基础上,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充分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并准确释明法律依据,最终成功打破企业与行政机关间僵局,缓和了双方对立情绪、缩小了预期差距。某区市监局与某科技公司协商一致后将罚款从20万元降至4万元,某区政府表示无异议。某科技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后,某区市监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某科技公司第一时间主动缴纳4万元罚款,表示将进一步提高诚信规范经营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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